“正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772688号“正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704号

       

      申请人:酒泉正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2688号“正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51098号“正源 ZHENGYUAN及图”商标、第6854073号“正源”商标、第10160967号“正源 尚峰尚水 LIVE HOUSE及图”商标、第1695784号“正源 RIGHTWAY及图”商标、第10160956号“正源金融世家 ZHENG YUAN FINANCIER PALAC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三、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或其显著部分同为“正源”,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