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186866 - 商评字[2020]第0000010890号 - 申请人:佛山市东正宏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1868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890号

       

      申请人:佛山市东正宏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高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68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42062号“京天任 JINGTIAN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35011号“JIN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并未引起消费者任何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板条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普通金属合金外的钢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普通金属合金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