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606241号“HEAL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889号
申请人:富兰克林油站系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6241号“HEA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07915号“HEA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已经取得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函,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同意函公证认证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与引证商标英文同为“HEALY”,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感应器(电)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然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并存,但申请商标英文与引证商标英文完全相同,商品基本相同,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