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TCH WINDMI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9812号“DUTCH WINDMI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687号

       

      申请人:BAVARIA N.V.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9812号“DUTCH WINDM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荷兰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所包含的“DUTCH”仅仅是荷兰的旧称,在特定商品上不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的误认。申请商标不再局限于荷兰地理名称的含义。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证及译文;有关比荷卢商标的介绍;知乎上有关DUTCH的介绍;搜狐网上有关Netherlands特产的介绍;百度百科对荷兰风车的介绍。
      经复审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注册证及译文可以证明“DUTCH WINDMILL”商标已经比荷卢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该证据可视为荷兰政府已同意申请人使用“DUTCH WINDMILL”字样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