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027514号“医护到家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169号
申请人:北京名医镗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国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7514号“医护到家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未表示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特征增强。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医护到家诊”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服务的内容与医护人员到家出诊有关,申请商标仅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