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915599号“魔音MOY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161号
申请人:高盛寰宇(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5599号“魔音MOY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42976号“魔音技术”商标、第28870843号“魔音诗画”商标、第14412710号“燕山盛祥YAN SHAN SHENG XIANG及图”商标、第15602776号图形商标、第3920319号图形商标、第17494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魔音”及其汉语拼音“MOYIN”和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魔音”文字与引证商标一“魔音技术”文字、引证商标二“魔音诗画”文字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软件开发和质量改进方面的咨询服务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辑、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燕山盛祥YAN SHAN SHENG XIANG及图”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同时,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