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624050号“埃尔·杰姆EI Dje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145号
申请人:张家港听松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4050号“埃尔·杰姆EI Dj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埃尔·杰姆EI Djem”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61002号“艾利杰穆·ELJEM EJ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