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538075号“云雀羚YUNQUEL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63号
申请人:云南群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38075号“云雀羚YUNQUE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自己的设计理念和内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3365号“魅签缘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经变更了经营范围,不再包含“知识产权事务代理”的业务服务,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变更记录、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原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事务代理”项目。
经复审认为,《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故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原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服务,据此可以认定申请人系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在香皂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不致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