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车大V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165531号“养车大V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121号

       

      申请人: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5531号“养车大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产生误认。且多件包含“养车”文字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养车大V”易使人理解为在养车方面具有一定知名度,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汽化器供油装置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