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4162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667号
申请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岳公酒厂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62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349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