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086657号“大道至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180号
申请人:长沙埃森客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择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6657号“大道至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10997号“大道至简”商标、第15861624号“大道至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极大损失。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现已被撤销,故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大道至剪”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兽医辅助;动物清洁”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辅助;理疗;美容服务;理发;庭院风景布置;花环制作;园艺学”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辅助;理疗;美容服务;理发;庭院风景布置;花环制作;园艺学”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兽医辅助;动物清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