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526868 -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64号 - 申请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526868号“毛豆新车网 首付3000元起开新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64号

       

      申请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6868号“毛豆新车网 首付3000元起开新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25347号“毛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002516号“毛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261806号“毛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972740号“毛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346916号“毛豆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351060号“毛豆MAOD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342998号“毛豆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349298号“大毛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和第32362871号“小毛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出资购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一因其所有人恶意的“一标二卖”的行为目前正处于商标转让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引证商标三、四尚处于注册程序中,引证商标五至九已被提出异议申请,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均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至九的所有人不断地对申请人名下“毛豆”系列商标和其他知名品牌进行恶意抢注,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引证商标三至九的商标流程信息;2、北京毛豆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北京朝今科技有限公司恶意注册商标的证据;3、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4、申请人及其“毛豆新车”品牌的相关新闻报道及活动资料;5、“毛豆新车”品牌所获荣誉证明。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我局已对引证商标一的转让申请不予核准,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并非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四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八、九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及引证商标六的中文部分,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均含显著识别中文“毛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毛豆”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八、九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电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的近似性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三至九的所有人不断地对申请人名下“毛豆”系列商标和其他知名品牌进行恶意抢注,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该项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