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541750号“毛豆新车网 首付3000元起开新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63号
申请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41750号“毛豆新车网 首付3000元起开新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76704号“毛豆视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91387号“毛豆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26273648号“毛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不断地对申请人名下“毛豆”系列商标进行恶意抢注,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引证商标三的商标流程信息;2、北京巧克力科技有限公司恶意注册商标的证据;3、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4、申请人及其“毛豆新车”品牌的相关新闻报道及活动资料;5、“毛豆新车”品牌所获荣誉证明。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别中文“毛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毛豆”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三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车辆性能检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物理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不断地对申请人名下“毛豆”系列商标进行恶意抢注,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该项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