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872089号“UPWO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41号
申请人:爱普沃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2089号“UPWO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2078号“UC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51439号“UP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应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档案;2、有道词典中关于“UP”、“WORK”的中文释义;2、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一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决定对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