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0637162号“天红龙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571号
申请人:马边天红龙芽茶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37162号“天红龙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合法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0596号“天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76372号“红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656880号“红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的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天红龙芽”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或其显著部分“红天”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销售展示架出租外的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享有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