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745734号“酒夫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432号
申请人:鳌蜜(上海)国际贸易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5734号“酒夫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913221号“酒夫”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洋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