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6518980号“恒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108号

       

      申请人: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惟界知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518980号“恒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44983号“恒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已被核准。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纺织织物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影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