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6939076号“苏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104号

       

      申请人:上海苏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939076号“苏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24895号“苏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苏洵”与引证商标“苏洵”文字组成相同,仅字体不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