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9361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898号
申请人:深圳市达信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格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61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891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服务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本案时,引证商标仍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尚无证据表明该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现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的内容。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注册在除“商标代理”以外的第35类“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