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雪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153757号“天山雪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672号

       

      申请人:河南中原情乳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双合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53757号“天山雪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43746号“天山雪 TIAN SHAN SNOW”商标、第3691529号“天山雪 TIANSHAN SNOW”商标、第3691528号“天山雪 TIANSHAN SNOW”商标、第3556512号“天山雪及图”商标、第3244481号“天山雪 TIANSHAN SN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植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水(饮料)、豆类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汉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