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积健JIJ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1

     

    关于第35433923号“积健JIJ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02号

       

      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智慧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3923号“积健JI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出于正当的商业发展需求,是基于在其他类别上已注册商标所进行的延伸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系善意。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980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03891号“积健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972491号“SHANG SHANG JI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上及给相关公众留下的印象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广告等全部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积健”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积健堂”,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牌出租;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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