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丹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1

     

    关于第35951956号“丹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06号

       

      申请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1956号“丹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联合多家落地配公司共同推出的全新服务品牌,专注于提供优质的区域性、本地化配送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04603号“丹特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汉字及字数、读音、含义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截图、申请人网络介绍截图、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丹鸟”与引证商标“丹特鸟”相比较,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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