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AIC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1

     

    关于第33902860号“KUAICL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97号

       

      申请人:沃昕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2860号“KUAIC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77639号“KUAIC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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