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1
关于第27964196号“阳光城物业Y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79号
申请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64196号“阳光城物业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92837号“YAN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8216号“YAN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三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386730号“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7815号“亿康Y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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