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drip

时间:2020-09-11

     

    关于第13385137号“drip&drop”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945号

       

      申请人:迪普卓普海茁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商派贸易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2日对第13385137号“drip&dro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会带来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详细信息复印件;
      2、申请人“DRIPDROP”商标注册信息;
      3、申请人官方网站对“DRIPDROP”的介绍及相关翻译;
      4、申请人“DRIPDROP”水合溶液粉末在淘宝网和亚马逊网站上的销售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6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2类“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经过异议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其具体经营项目包括“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被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其在“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成立的要件之一为: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料制作配料”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所主张的“DRIPDROP”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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