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股份YANGH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1

     

    关于第29744136号“洋河股份YANGH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24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44136号“洋河股份YANG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19364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蛋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上。
      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19536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常兆莉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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