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AARK COLLECT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1

     

    关于第26371771号“AARK COLLECTI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72号

       

      申请人:阿克主义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马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371771号“AARK COLLECT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25628037号“AARK COLLECT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在异议程序中对引证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完全相同均为字母“AARK COLLECTIVE”,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手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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