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NAMIN EX 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3

     

    关于第34924539号“ALINAMIN EX 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55号

       

      申请人:武田消费保健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4539号“ALINAMIN EX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人“武田消费保健株式会社”是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9181号、第7259177号、第17072814号、第7259180号、第7259179号、第7259176号、第7259178号、第9266673号(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权利人“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的全资子公司,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本案申请商标的使用和注册。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且申请人获得了经过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一至八不应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得注册的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公证认证原件及翻译。
      经复审查明: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并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局对上述“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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