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3
关于第350599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712号
申请人:山东迈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99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品牌,被赋予了丰富的内涵,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25902号商标、第238520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及外观等多个方面存在极为显著的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信息传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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