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西河尚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3

     

    关于第32788768号“西河尚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714号

       

      申请人:寿光市树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88768号“西河尚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4621号商标、第5473945号商标、第1000734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设计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业务相差甚远,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市场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黄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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