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4
关于第33489818号“DAILY HARVE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53号
申请人:每日收获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9818号“DAILY HARV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商品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73280号“DAILY HARVEST”商标、第29567572号“DAILY HARVEST”商标、第29567572号“DAILY HARVEST”商标、第29567572号“DAILY HARVES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第35类服务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75809号“DAILY HARVEST”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五)在图形内容及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过长期使用已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极高的影响力。各引证商标所有人申请各引证商标并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且从未投入实际使用。申请人正在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复审商品和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官网介绍及翻译;系列产品展示及翻译;相关网站的文章;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汤”等商品、“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各引证商标是否恶意抢注,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复审商品和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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