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128021 -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24号 - 申请人:东莞市博超电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14

     

    关于第301280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24号

       

      申请人:东莞市博超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280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2036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02406号商标、第19063624号商标、第14752270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连接器、连接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压调节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1月10日

    好听商标网在此声明:该文章内容转载自网络,目的是服务于好听商标网用户,让其获取更多更全的关于商标的质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我们尊重原创并饱含敬意。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