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4
关于第35617779号“36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990号
申请人:枣庄皓星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7779号“3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氏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053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7960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7982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产生显著性并与申请人产生特定联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36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36”,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明确含义,加之申请商标并无其他明确可认读部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冰淇淋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茶饮料、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产生显著性并与申请人产生特定联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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