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4
关于第34858587号“Liv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997号
申请人:智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8587号“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59532号商标、第32431537号商标、第32431013号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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