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蘇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14

     

    关于第21402285号“蘇骨”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294号

       

      申请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梅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11日对第21402285号“蘇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具有悠久的历史,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和宣传,旗下的“双沟”、“双沟珍宝坊”、“苏”酒产品在国内外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申请人拥有第548292号“蘇”商标。后经品牌设计更新,启用第5534908号“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获准注册的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及宣传推广,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蘇”商标的复制与模仿,易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商标显著性,致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二、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类似或具有较强关联性的商品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及其产品、商标所获相关荣誉证书、企业情况介绍;
      2、经济指标及缴税证明;
      3、产品图片;
      4、商标使用资料;
      5、销售区域资料;
      6、广告发布资料;
      7、维权资料;
      8、相关行政裁决书及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遂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3日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12月28日的第1629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7年11月20日。
      二、引证商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9年6月20日。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虽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证明其“蘇”商标在酒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综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尚不能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酒类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特别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酒类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具有高度关联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二、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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