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4
关于第36256589号“郝姆斯百草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38号
申请人:金塔县正大特产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6589号“郝姆斯百草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9912号“百草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609713号“百草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含义表达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郝姆斯百草味”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百草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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