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塑 EELEMENTA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4

     

    关于第13181166号“原塑 EELEMENTAL”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27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乐其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欧洲汽车修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因第13181166号“原塑 EELEMENTA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783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交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建于1997年,其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注册后,即将其用于门市店面、宣传图册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店面内景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9月3日在第37类家具保养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5年1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是否在家具保养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仅提交了店面内景图片三张,图片均为自制证据,并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图片上显示的标识并非本案复审商标,体现的商品为沙发等商品,并非家具保养等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在家具保养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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