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5
关于第36112386号“可成建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312号
申请人:杭州可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3089066号“可成建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第1539370号“可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商品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资质证明资料、订购单、买卖合同、供货合同、购销合同、官网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1月27日的第167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商品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同时,由于申请人的放弃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在除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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