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LASSIC BAB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5

     

    关于第34691100号“CLASSIC BAB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009号

       

      申请人:上海繁融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1100号“CLASSIC 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672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23758号商标、第339265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用安全座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发动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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