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90378 -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74号 - 申请人:四川锦江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9-15

     

    关于第362903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74号

       

      申请人:四川锦江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灵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03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05871号“图形”商标、第6703648号“CIAM及图”商标、第4468680号“图形”商标、第17144869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图形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常凯
    陈思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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