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5
关于第35274796号“一蛙一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44号
申请人:上海米仙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87669号“蛙稻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产品的送货单;淘宝链接及店铺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寿司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方便米饭、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常凯
陈思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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