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6

2013年初起,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是商品的情况下,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蔡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绿*”商标的松板肉,并在其租赁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海峡水产品交易中心某贸易商行进行销售从中牟利,总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万余元。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从蔡某处查获的松板肉均系假冒“绿*”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销售明知是的商品,销售货值达人民币11万余元,数额较大,应以销售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单位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但鉴于其销售的是假冒品牌食品,仍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更多假冒注册商标案例,请关注好听网商标网“假冒注册商标”专题:http://www.epbiao.com/special/jiam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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