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优先权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18-01-15

    根据《商标法》第 24 条第 1 款的规定,享有优先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必须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提出的 

    (1)同我国签订有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的国家。 

    (2)同我国共同参加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公约的国家。 

    (3)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对我国国民给予优先权的国家。 

    如果申请人的昕属国是上述的任何国家,而其第一次申请却不是在上述国家提出的,则该申请人又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倒不能享有优先权。  

       

    享有优先权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这里所说的规定有优先权的国际条约,实际上是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已经在 1985 年 3 月加入了该公约。到目前为止,同我国签订了互相授予优先权的双边协议的国家,以及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实际上至今尚不存在。所以,《商标法》实际上要求第一次申请必须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至于申请人,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必须是有权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适用该公约的人,亦即要求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虽然不是该公约成员国国民但在成员国国内有住所或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人。符合这些要求的申请人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后,在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要求优先权。 

    2.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必须是第一次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向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已分别向若干个国家提出了几次商标注册申请,则他只能依据第一次申请要求优先权。有些情况下尽管不是第一次申请,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巴黎公约》也可以视为第一次申请:(1)后来的申请与第一次申请属于相同主题。(2)第一次申请未交给公众阅览,未留下任何权利,而且在后来的申请提出之前已经放弃、撤销或者驳回。(3)第一次申请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3.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规的申请  

    所谓正规申请,是指该申请是按照外国国内法规定提交,并被正式受理,给予了申请日。至于该申请是否已在该外国被授予商标专用权,或者是否已经撤回、驳回或视为撤回,则并不影响该申请作为“正规”申请及产生优先权。只要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证明曾有这样的申请存在并给予了申请日,就可以作为在我国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4.在中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与在外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人相同这里的同一个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不付,这种权利继受人应当是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虽然不是该公约成员国国民,但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人,才能享受优先权。 

    5.前后两次申请必须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与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是同一个商标,而且该商标是用于相同的商品,如果在外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与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不是同一个,而是不同的商标,或者虽然是同一个商标但用于不相同的商品,则就不存在优先权的问题。 

    6.在我国的第二次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期间内提出 

    所谓优先权期间,是指由于第一次申请而产生优先权的期间,根据《商标法》第 24 条第 1 款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期间为 6 个月,这个期间从自己提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起算。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