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8

原告拜尔斯道夫公司系“舒蕾”(SLEK)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为单县某商场。2012年期间,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商场内存在销售侵犯原告“舒蕾”(SLEK)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13年6月,执法部门在被告商场查处涉案物品200毫升的产品92瓶、400毫升的产品49瓶、800毫升的产品3瓶。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公正保全后,2013年1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三十万元,并在相关媒体登报消除影响。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假冒“舒蕾SLEK”注册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所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并对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予以否认。
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法院将继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相关情况请留意好听网商标网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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