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8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确定的有关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版权侵权结果发生地和版权侵权行为实施地。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相关解释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版权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
版权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如果涉及不同的版权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版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版权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有关版权侵权行为地域管辖的规则选择管辖法院。因此,在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选择适当的管辖地不仅可以节省原告的旅费、住宿费等诉讼成本,还可能对日后的执行较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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