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8

经查明,去年8月中旬,浙江某彩印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与宁德某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合作生产加工调味大黄鱼。彭某负责提供冰鲜大黄鱼和所需塑料包装袋,余某负责在自己的水产公司加工、封装冰鲜大黄鱼。加工过程中,余某发现包装袋不够,便要求彭某发货。因时间紧,彭某便调用了闲置在仓库的印有另一水产公司调味大黄鱼注册商标的包装袋,该包装袋本是其彩印有限公司为宁德另一水产公司印制,因产品质量较次遭退货后一直积压在仓库。
工商人员指出,彭某和余某共同侵犯某水产公司调味大黄鱼的注册商标,涉案金额较大,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涉案的4195条调味大黄鱼货值总计48960元。鉴于彭某和余某主观上无故意,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双方各货值一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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