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8

法院经审批认为,被告利用技术设备公开再现音乐电视作品,行使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放映权,进行营利活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莆田该商娱会所经营者停止侵权,删除音乐电视作品,并以每首500元的标准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4万元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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