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8

现在使用的“字号”包含“商号”、“字号”等不同称谓的企业名称中显著识别的部分;“企业名称”,既包括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也包括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一定市场知名的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姓名”。
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解读,第(三)款既表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行为模式,同时也表明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民事权益,在《不正当竞争法》中可以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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