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18-01-22

    2003 年 4 月 17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时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2.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1) 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这里的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4.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5.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适用《商标法》第 16 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