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9

据了解,该案申请商标为第15130045号“今日头条”商标,由字节跳动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代理、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了该申请,字节跳动公司随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16年2月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字节跳动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今日头条”作为引擎产品、“头条号”作为互联网的信息发布平台均为字节跳动公司所有,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所述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所述服务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被诉决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并未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主张,维持了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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